明确政策过渡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事项
本报北京讯 (记者落楠) 3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生产办法》《经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通告要求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规定过渡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依照新规办理的时限和要求,明确许可证、备案凭证的样式及印制要求,并对有效期内许可备案变更、延续及补发事项等予以说明。
通告指出,自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在5月1日前,药监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在《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现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补发的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不变。现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继续有效。《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除免于经营备案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需要变更或者补发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编号不变。
通告强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式及编号方式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制定,有关药监部门按规定自行印制。有关药监部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药监局已同步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及许可证样式、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及许可证样式、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及备案凭证样式、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及备案凭证样式和有关填写说明。
对于许可备案信息化管理应用,通告要求,各级药监部门依法公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并及时上传到国家药监局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数据共享。各级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电子证照工作要求及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发放及应用。
本文地址:http://www.cnzhilian.com/zhengce/2022-03-25/577312.html
友情提示: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且不构成任何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如果读者发现稿件侵权、失实、错误等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
- 上一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下一篇:返回列表
- 明确政策过渡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事项2022-03-25 09:18:42
- GSP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附录征求意见2022-03-25 09:18:19
- 细化法规谋创新 聚焦问题出实招2022-03-25 09:18:05
- 春笋正当时,“胃”你准备好了吗?2022-03-25 08:00:09
- 当高尿酸血症遇上糖尿病,您该何去何从?2022-03-25 08:00:09
-
国际学术期刊发文证实: 预防服用连花清瘟可降低新冠阳性率和发热率
2022-03-08
-
什么是阴痛?
2021-10-26
-
美立方国内外专家齐聚 颌面专家团再升级
2021-08-23 11:47:40
-
《热点聚焦》医疗机构内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有了新要求
2021-09-15 20:00:10
-
浙大一院2021年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及工作安排
2021-09-12 14:00:03
-
什么是阴结?
2021-10-26 10:33:42
-
名医风采 美立方颌面国际专家团,轮廓改造天团
2021-08-23 11: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