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药监局等两部门 印发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本报西藏讯 近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2018年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共4章19条,涉及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细化了本地(市)内和跨地(市)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申请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和地(市)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

  《办法》强化制剂调出方的主体责任,明确了调出方对调剂使用的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负总责,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调剂双方应实时做好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入调出记录,并将记录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同时建立藏医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办法》简化申请程序,明确要逐步推行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市)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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