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 推行实施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报宁夏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关于推进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治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对所经营的化妆品实行台账管理,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且可追溯。

  《通知》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件,主要包括查验内容、查验程序、查验责任等内容;在购进化妆品时,重点检查化妆品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件材料,索取供应商内容齐全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建立化妆品购货台账,对购进化妆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通知》强调,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单位要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品类建立产品资质证件资料、进货票据档案,实行电子化或纸质管理,相关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刘新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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