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连而不锁” 法律风险亟待化解

  □ 张玮

  零售连锁药店已成为药品零售领域的主力军,而对外使用连锁门店的字号、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加盟店”,一直与直营店长期并存。部分加盟店脱离连锁企业质量体系的“外采”药品问题,一直是基层监管的重点、难点。

  连锁药店中的加盟店长期存在的原因有三:一是连锁企业发展之初为了迅速积累资金,收取一定的加盟费积极发展加盟店;二是开办连锁门店在程序上比单体药店更容易,总部又不干预加盟店的经营,使加盟店成为了事实上的单体药店,很多初入行业的新人由此愿意选择成为连锁加盟店;三是加盟店私自“外采”药品的行为,意味着加盟店脱离了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当中并没有相应的罚则,未对加盟店的存在构成压力。

  连锁总部和加盟店互为法律风险因素

  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加盟店在工商登记时经常被登记为“有限公司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的法律精神可知,通常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连锁总部可以处置加盟店的财产,加盟店的侵权责任也会由连锁总部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由此可见,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虽然事实上总部与加盟店的财产独立,但都会基于一方产生法律纠纷而存在被用于清偿债务风险,民事法律责任也无法逃脱。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看,加盟店脱离了总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独立“外采”药品,存在巨大的质量风险。如果加盟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经营假劣药品,连锁总部便会成为被处罚的对象,甚至可能会因加盟店的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

  降低连锁总部法律风险

  连锁企业里的加盟店存在的时间长、涉及面广,难以在短期内彻底将加盟店归回为直营店或者将加盟店从连锁企业中彻底剥离。要化解连锁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风险,使双方的法律地位更公平,就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让加盟店回归真实的企业属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一是在工商登记上放宽连锁门店的组织形式。允许连锁企业的门店以独资或参股设立等形式存在,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按照加盟店的开办资金来源可以将其设立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但同时要求加盟店必须冠有零售连锁总部“字号”,以便体现连锁的统一性。

  二是在药品实际监管中督促连锁企业做到“七统一”。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对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上的“七统一”,解决“连而不锁”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不得再有“外采”行为。

  从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看,大连锁模式已经成为了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方向。依法合规解决好加盟店的问题,有利于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设和经营条件,从行政审批与日常监管两个维度,提升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本文地址:http://www.cnzhilian.com/hangye/meirong/2022-01-14/566693.html

友情提示: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且不构成任何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如果读者发现稿件侵权、失实、错误等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

健康快报
7*24小时快讯
健康图文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