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多地集中通报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案例

  • 2022-06-23 10:00:04    腾讯健康
  • 陈更
  • 健康

健康时报不完全统计,近一周时间,多地集中通报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案例。

辽宁省公布5件违法医疗健康广告典型案例

6月21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5件医疗健康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万相台发布了“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广告,内容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2、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老船长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和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0.18万元。

经查,2021年5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海参广告内容含有虚假和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3、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市艾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表现形式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4、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2年4月22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0.7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3万元。

经查,2022年1月,本溪广播电视台播放“傅活之宝”药品广告,该广告内容为“傅活之宝-本溪地区康复大纪实”,广告中存在“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找”“一口调代谢,一口活细胞,一天只需两口药,五脏同活百病消”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行为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广告媒介实施了行政处罚。

辽阳宝石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1月18日,辽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阳宝石花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经查,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辽阳辽化医院发布内容涉及“疾病名称、药物”等。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卫健部门广告审查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福建省莆田市公布保健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6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保健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医健康领域相关违法广告案件如下:

1、福建某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荔城拱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中旬,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产品页面发布有“无糖”字样的内容,虚构商品的成分,欺骗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万元。

2、莆田市涵江区某养生会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推广“银杏滴丸”产品,经核查,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但未在该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且标签上标注的适宜人群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内容存在虚假夸大成分。由于广告制作店无法联系,广告制作者身份无法查清。

当事人在明知被宣传产品为保健食品的情况下,仍在会所内悬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牌,且未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广告语。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含有“适用于所有需要健康的人”等等虚假内容的广告与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适宜人群明显不相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0.21万元。

山东省公布多例互联网医疗健康广告典型案件

6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件。其中医健康领域相关案件如下:

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代理产品,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处方药广告,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1万元。

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降糖胶囊”处方药广告,且发布内容超出广告的审查批文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且当事人发布的供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2022年5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

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抗衰老、杀菌消炎、保肝护胃、修复神经止痛”等内容,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2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解决慢性病”“清理血管垃圾”“抗癌、美容、营养卵巢”“修复心梗脑梗引起的心脑细胞损伤”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1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64万元。

潍坊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隐含保证治愈等内容,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文,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5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万元。

山东某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阿胶糕网络直播营销时,通过展示板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5万元。(石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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