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前沿快讯:罗翔:违反疫情规定获刑者怎么办

  • 2023-01-09 14: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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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三年,有不少人因为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而目前我国的新冠病毒感染已经开始实施“乙类乙管”了,不少人好奇,此前违反了防疫规定的人员,是否还需要判刑?在“乙类乙管”后,那些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看看专家怎么说吧。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数月前,东北某地两位大货车司机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知这两位司机是否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且二审还未审理终结,那么根据《通知》,两位货车司机就应该被立即释放。

  “乙类乙管”后,那些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怎么办?罗翔表示,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三种做法。

  一种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我国刑法采取这种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无独有偶,德国《刑法》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于裁判前变更者,适用最宽之法律。”而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新的有利规定不能溯及既往。

  另一种立场针锋相对,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如西班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使法律规定时已被明确判决,被判决者正在服刑,只要对于犯罪及过失罪之犯人有利,刑法具有回溯力。”意大利《刑法》第二条规定:“行为后法律变更为不处罚者,其行为不为罪;其已判决者,终止其刑之执行及效力。”俄罗斯《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减轻刑罚或者以其它方式改善犯罪人状况的刑事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以前实施犯罪的人,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人或者已经服刑完毕但有前科的人。如果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正在服刑,而新的刑事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则应在新刑事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减轻刑罚。”

  第三种立场则采取折衷说,认为新法的出罪化规定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罚规定低于裁决的既判力,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没有溯及力。如法国第一百一十二-四条规定:“新刑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到刑罚宣判之行为,依判决后之法律不再具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

  对于既判力与溯及力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直接回答,1997年《刑法》从维护国家判决稳定性的立场出发,采取了第一种立场,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现行刑法采取这种立场主要有现实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

  司法机关当前能够做的就是为他们积极地寻求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法律一个小小的调整,背后是一个个具体人的悲欢离合。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地进行补救,而不是无动于衷。比如,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新法的除罪化规定可以考虑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的特殊情况。另外,宪法也规定了特赦制度,如果启动赦免程序,也可以免除相关服刑人员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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