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22022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什么

  • 2022-07-07 1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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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本省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挂钩。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同一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下的,每月基本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月基础养老金每满1年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部分不足20元的,补足至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和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同类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增发60元。

  三。相关人员的待遇

  (一)企业退休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本次调整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发〔2004〕3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充。

  (二)企业退休劳动模范、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政办〔2007〕8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充。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按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工人)称号的个人。

  (三)已退休的原工商企业(包括与原工商企业相区别的摊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调整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发〔2002〕15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补充。

  上述第(一)、(二)、(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当地水平的,按水平确定。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按此增加伤残津贴

  (五)“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标准,按浙劳社险〔2001〕16号、浙财〔2001〕23号、浙人薪〔200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六)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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